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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召开宣贯《传染病防治法》电视电话会议
发布时间: 2004-12-02
 
    卫生部11月30日召开宣传贯彻《传染病防治法》电视电话会议,部署《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工作。

    据介绍,新修订的《传染病防治法》具有以下主要特点:明确了传染病防治工作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传染病防治工作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传染病防治工作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市场监管职能的基本任务。同时,针对“非典”袭击中暴露出来的问题,进一步完善了传染病防治的法律制度。主要包括:突出对传染病的预防和预警;完善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制度;细化传染病暴发、流行时的控制措施;明确传染病的医疗救治内容和要求;强化传染病防治的保障措施。

    会议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都要高度重视《传染病防治法》的宣传与培训工作,更要带头学好用好《传染病防治法》,并要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认真履行好《传染病防治法》赋予的各项职责;同时,卫生部门要与有关部门密切协作,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传染病防治工作。

    会议强调,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要按照学用结合的原则,逐级、分类进行《传染病防治法》知识的培训,让每一位工作人员都能比较全面地掌握《传染病防治法》的主要内容,并在工作中正确执行《传染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按《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对照检查,寻找差距,努力适应传染病防治工作的新形势新要求。一是按照新《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医疗机构是传染病防控体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的一员。传染病的预检、分诊,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的现场隔离等重大措施,均在医疗机构内实施;二是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对医疗机构的传染病预防工作进行指导、考核。对法律规定的各自职责,各有关单位均要制定详细的执行计划和措施,认真落实,否则就是不作为,就要被追究法律责任。此外,卫生部门要大力营造有利于早发现早报告的社会氛围,狠抓传染病预防工作;卫生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传染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并做好应对准备、切实把各项保障措施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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