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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出台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1-03-29
 
信息来源: 省卫生厅食安处

      为加强全省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规范食品安全信息的收集、报送、分析和公布工作,近日,浙江省出台了《浙江省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包括总则、信息收集及报送、信息分析评估与通报、信息公布、责任追究和附则等六章共二十九条。具体对食品安全信息概念、有关部门职责分工、食品安全信息收集和报送的范围和时限要求、食品安全信息分析评估与通报要求、食品安全信息公布权限以及责任追究机制等作了详细规定。
      管理办法所称食品安全信息,是指政府有关部门在食品及其原料种植养殖、生产加工、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和进出口等环节的监管过程中获得的涉及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信息,以及为保障食品安全所采取的工作措施等方面的信息。
      管理办法规定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工作在省、市和县级食品安全委员会统一指导下,由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收集、汇总、分析和综合公布本辖区内的食品安全信息,并对各有关监管部门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工作进行考核评议。各有关监管部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相关食品安全信息的收集、分析、报送、通报和日常监督管理信息的公布工作。
      管理办法规定食品安全信息分为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公布的食品安全信息和各有关监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公布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由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公布的信息包括:全省食品安全总体情况;影响限于本省范围内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警示信息;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信息;其他重要的食品安全信息和省政府确定的需要统一公布的信息。由县级以上农业、林业、渔业、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商务以及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公布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包括:依照食品安全法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况;责令停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录;查处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的情况;专项检查整治工作情况;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政府或有关部门授权,不得发布食品安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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