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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02一2010年)

发布日期:2009-06-05

 

浙江省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022010年)

精神卫生工作既包括防治各类精神疾病,也包括减少和预防各类不良心理及行为问题的发生。随着我省社会生活节奏和城市化、老龄化进程的加快,以及疾病谱和死因谱的改变,精神卫生问题日益突出。目前,精神疾病在我国疾病总负担中排名首位,约占疾病总负担的11%。据全国和我省部分地区的流调资料推算,我省心理问题和心理障碍在人群中的发生率约达10%,精神分裂症病人约达30万,抑郁症病人达120万。同时,老年性痴呆发病率随着人口的老龄化也呈上升趋势,我省老年痴呆患者约有20万名。此外,妇女、老年人、受灾群体等特殊人群的各类精神和行为问题,也都不容忽视。精神卫生问题已经成为一个重要的公共卫生问题和较为突出的社会问题。做好精神卫生工作,对促进广大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稳定和保障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当前,我省精神卫生总体发展水平和人民群众的需求差距较大,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不相适应,精神卫生工作面临众多的问题和艰巨的任务。200138日,江泽民同志在致世界卫生组织总干事布伦特兰博士的信中提出要动员全社会,努力为精神障碍患者重返社会创造适宜的环境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精神卫生工作,贯彻落实《中国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022010年)》(以下简称《规划》),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
  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坚持新时期卫生工作方针,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重点干预,广泛覆盖,依法管理的工作原则,坚持精神卫生工作为保障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维护社会安定和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服务,广泛开展健康教育活动,普及精神卫生知识。
  以社区为基础,精神病专科医院和综合医院精神卫生科为技术依托,非专业化服务积极参与的综合性精神卫生防治服务体系;提高精神疾病就医率,降低复发率;扩大精神卫生服务覆盖面,提高人民群众的精神卫生自我保健意识,使我省精神卫生服务能力基本满足群众需求。
  二、总体目标
  降低精神疾病发病率和复发率,提高精神疾病就医率,减轻精神疾病的负担,促进全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社会经济发展。
  (一)基本建立政府领导、多部门合作和社会团体参与的精神卫生工作体制和完善的精神卫生工作政策保障体系,逐步加大精神卫生工作的投入。
  (二)建立健全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和网络,完善现有精神卫生工作机构功能,提高精神卫生工作队伍的人员素质和服务能力,基本满足人民群众的精神卫生服务需要。
  (三)加强精神卫生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全民精神卫生知识知晓率,反对歧视,破除迷信,创造人人关爱精神病人的良好氛围。
  (四)开展重点人群(儿童、青少年、妇女、老年人群和受灾群体等)心理行为问题干预,改善重点精神疾病的医疗和康复服务,遏制精神疾病负担的上升趋势,降低精神疾病致残率。
  (五)加强科学研究,构建精神疾病信息网络,完成全省精神疾病的流行病学抽样调查,建立全省精神疾病监测系统并开始运转,基本掌握全省重点精神疾病患病率和疾病负担情况。
  三、具体指标
  (一)建立政府领导、多部门合作的精神卫生领导和协调机构。
  指标1:到2003年,建成和完善全省11个市和萧山、余杭、富阳、建德、临安、桐庐、淳安、慈溪、余姚、鄞州、瑞安、海宁、桐乡、嘉善、德清、绍兴、嵊州、诸暨、东阳、义乌、永康、衢江、温岭、天台、龙泉、岱山等26个县(市、区)精神卫生领导或协调机构建设;到:2006年,全省90%的县(市、区)建立精神卫生领导或协调机构(精神卫生的领导或协调机构可以和其它重点疾病建立一个综合领导或协调机构,按服务功能不同,下设相应的专业办公室)。
  指标2:到2003年,完成市级精神卫生工作规划及实施方案的制定和颁布,落实相关工作,开展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建立健全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和网络,完善现有精神卫生机构的功能。
  指标3:加强对现有精神卫生专业机构的科学管理。各地应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对专科医疗机构的布局和床位设置进行区域性宏观控制,精神科总床位城市控制在10—15/ 10万人口,农村控制在68张/10万人口为宜;对不合格的专科医疗机构,要坚决实行关、停、并、转。到2005年,完成浙江省精神病医院分级管理的评审工作,到2010年,完成全省精神卫生服务机构的整体布局。
  指标4:到2003年,全省各县(市)至少有1所综合性医院或专科医院能提供基本规范的精神卫生服务;到2005年,全省二级以上综合性医院、中医院应建立精神卫生科,50%的一级以上医院应有专职或兼职的精神科医生;到2010年所有一级以上医院都能提供精神卫生服务。
  到2005年,综合性医院的非精神科医务人员对重点疾病(抑郁症、精神分裂症、老年性痴呆等)的识别率达到30%;到2010年,识别率达到50%。
  指标5:到2005年,全省23的区域建立和完善三级(以县、区为中心,村、居委会为基础,乡镇、街道为联络)精神病防治网络,到2010年,全省90%的区域建立和完善三级精神卫生防治网络建设。
  (三)加强精神卫生工作队伍建设,提高人员素质和服务能力。
  指标6:到2005年,一级以上医院内科医生、妇产科医生、儿科医生、妇幼保健医生和社区医务工作者精神疾病和心理卫生知识培训率达到20%;到2010年,培训率提高到50%。
  指标7:所有从事精神卫生工作的专兼职人员必须完成上岗知识、技能培训工作,其中专科医院的专业人员上岗培训不少于100个学时,非专科医院的精神科专业人员不少于30个学时,从事社区卫生服务的精神卫生专业人员上岗培训时间不少于20个学时,非医务人员的精神卫生服务人员上岗前,需获得一次精神卫生知识规范培训。
  (四)建立和完善浙江省精神卫生服务管理规范。
  指标8:到2003年,建立和完善《浙江省精神卫生服务管理规范》(包括医疗机构精神卫生服务规范、精神疾病诊疗护理常规和精神卫生社区服务管理规范),并付诸实施。
  (五)加强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精神卫生知识水平。
  指标9:到2005年,普通人群常见精神疾病预防知识知晓率和心理健康知识知晓率,农村达到20%,城市达到40%;到2010年,农村达到40%,城市达到60%。
  指标10:到2005年,在全省范围内普及精神卫生健康教育知识,并开展一次全省性的精神疾病及心理卫生知识健康教育的巡回宣教活动,完成我省精神卫生健康教育教材的印发工作。
  (五)开展重点人群心理行为问题干预,改善重点精神疾病的医疗和康复服务,遏止精神疾病负担上升的趋势。
  指标11:大力推广社会化、综合性、开放式的精神疾病防治康复模式。到2005年,全省精神疾病防治康复工作覆盖人口达到2700万,已开展精防工作的市县,精神病患者监护率达到95%,显好率65%,社会参与率55%,肇事率下降到0.2%以下;新开展精防工作的市县,精神病患者监护率达到90%,显好率60%,社会参与率50%,肇事率下降到0.5%以下。到2010年,精神疾病防治康复工作覆盖人口达到全省总人口的90%。
  指标12:到2005年,在校学生心理健康保健知识知晓率,小学达到30%,中学达到40%,大学达到50%;到2010年,小学达到50%,中学达到60%,大学达到70%。
  指标13:到2005年,各级各类学校心理辅导室(或心理咨询室)建成率,小学达到10%,中学达到80%,大学达到100%;到2010年,小学达到30%,中学达到100%。
  指标14:开展孕产期妇女心理保健,提高孕产妇心理健康水平。到2005年,妇幼保健机构专业人员对孕妇常见心理问题考核合格率达到30%,到2010年达到50%。
  指标15:提高精神分裂症、抑郁症及双相情感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和老年痴呆等重点精神疾病患者家庭成员和照料者的照料、护理和预防知识的知晓率。到2005年,知晓率达到70%,到2010年,知晓率达到90%。
  指标16:提高各级各类精神卫生服务机构精神卫生专业人员抑郁症识别率和抑郁症患者的治疗率。到2005年,抑郁症识别率达到40%,抑郁症患者治疗率达到50%;到2010年,识别率和抑郁症患者治疗率分别达到60%和90%。
  指标17:到2005年,精神分裂症的检出率达到3.5‰,检出人群的治疗率达到50%;到2010年,检出率达到45‰,检出入群的治疗率达到80%。
  (六)加强科学研究,构建精神疾病基本信息网络,完成全省精神疾病学抽样调查,建立全省精神疾病监测系统并开始运转,基本掌握全省重点精神疾病患者患病率和疾病负担情况。
  指标18:到2005年,建立、健全全省10个县(市、区)精神疾病监测点,并与自杀监测点、死因监测点建立横向联系,分析死亡(含自杀)与精神疾病的关系;完成全省精神疾病流行病学抽样调查,基本掌握全省重点精神疾病患病率和疾病负担情况。
  指标19:加强精神卫生学科带头人和中青年骨干的培养,到2010年,拥有本省精神卫生博士点1个和硕士点2个。
  指标20:到2005年,全省地级市以上的精神病院建立精神疾病的计算机报病管理;建立和完善社区精神病人保健档案管理信息系统。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政府对精神卫生工作的领导,坚持社会化的工作方法,形成政府负责、多部门合作和社会团体参与的精神卫生工作体系。
  各级政府要把精神卫生工作列入政府议事日程,明确目标责任。县级以上政府成立由卫生、民政、公安、残联、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教育、宣传等有关部门参与的精神卫生工作领导和协调组织,下设办公室,明确各部门职责,统筹落实精神卫生工作的各项措施。
  卫生部门应将精神疾病的预防和控制工作纳入社区卫生服务的范畴,承担所辖地区精神疾病防治和康复的业务指导、基础调查、建档立卡、人员培训工作,组织各级医务人员从事社区精神疾病防治和康复工作;完善精神卫生专业机构的资质审核与管理,规范精神卫生专业人员的准入管理;采取药物治疗、心理疏导、康复训练和社会服务等综合防治措施;制定和完
善精神卫生相关标准和工作制度。各级精神卫生专业机构、综合性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精神相关学科和协会要主动开展精神卫生宣传和咨询服务,为其他部门和单位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供教材、资料和技术帮助,形成宣传教育的服务网络。
  财政部门要根据政府职责和工作的需要,安排必要的精神卫生工作经费,逐步增加对精神卫生工作的投入。
  民政部门要按照国家规定,接受经医疗卫生部门治疗,且病情已经稳定,并需要遣送的流浪乞讨精神病人。精神病人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享受其户籍所在地的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公安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构建社区精神疾患的扶助体系,要重点掌握辖区内可能肇事肇祸精神疾病患者的基本情况,落实日常管控措施,减少其对社会的危害。
  各级残联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国残疾人事业计划纲要》和《残疾人保障法》,维护精神残疾者的合法权益,努力为精神疾病患者提供服务,扩大社区精神疾病康复覆盖面,采取措施保证康复工作质量。协助卫生部门组建各级精神卫生工作网络;会同民政部门组建社区工疗站;积极倡导对贫困精神病人实行分级负担制的服务形式,会同有关部门解决精神病人的生活
困难和就业安置问题等,协助政府,动员社会,做好相应的协调联络工作。
  计划发展部门要将精神卫生工作内容纳入国民和社会发展计划,合理配置资源以满足群众的精神卫生需求。
  劳动保障部门在全面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和逐步建立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时,要妥善解决好重点精神疾病的医疗费用负担问题;积极探索农村精神疾病的保障体制;促进康复后有劳动能力的精神疾病患者就业。
  宣传部门要鼓励新闻单位开展公益性、群众性精神卫生知识宣传活动,积极发挥新闻单位在社会动员、传播知识方面的优势作用,倡导体质健康、心理健全的生活方式。大众传播媒介及各宣传教育单位应积极开展经常性精神卫生宣传教育工作,特别是覆盖面广、群众喜闻乐见的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媒介应积极提供公益宣传服务。积极开发和利用现代网络信息技术向大众传播心理健康和精神疾病防治知识,提供精神卫生服务信息。
  教育部门要制定相应政策,将学生心理行为问题的预防性教育和精神疾病的预防工作纳入学校日常工作。
科技部门要积极组织和支持开展精神疾病和心理行为问题防治的研究,并给予相应的资金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将精神卫生行为问题的防治研究纳入当地科研攻关规划。
  司法行政部门与卫生部门共同完善精神疾病的司法鉴定政策,要结合监禁及强制性教育改造场所的医疗卫生工作,加强被监禁人群和强制性教育改造人群的精神卫生工作。
  劳动人事部门要会同卫生部门、民政部门建立和规范心理治疗与咨询、社会工作者专业职称管理制度,研究制定加强精神卫生专业人员队伍建设的相关政策,扩大队伍规模,提高人员素质,调整专业结构。
  物价部门要根据各地经济发展和精神卫生服务的实际情况,确定精神卫生服务的价格体系,适时调整服务收费结构和价格。
  各级政府职能部门要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精神卫生工作的积极性,制定相应政策鼓励并支持单位、团体、个人以多种形式提供资助和志愿服务。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加强精神卫生宣传、健康教育与咨询服务,普及心理健康和精神疾病防治知识,消除对精神疾病患者的偏见和歧视,对接受有劳动能力的精神残疾者提供就业的企业实行优惠政策,使精神疾病患者在痊愈后拥有平等就学和就业机会,为精神疾病患者重返社会创造支持环境。
  各级工会要针对不同地区、不同类别职工的具体情况制定适宜计划,开展职工精神卫生工作,疏导和缓解职工因工作、竞争、失业、家庭生活等带来的压力;基层工会组织应该定期开展职工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咨询服务。
  各级共青团组织要积极配合学校素质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加大培养学生良好道德和生活品质的工作力度;基层共青团组织应积极开展形式活泼、内容丰富,寓科学、教育、娱乐为一体的学生课外心理健康的课堂活动,促进提高学生精神健康水平。
  各级妇联组织要协助政府全面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加大对弱势妇女群体的法律救助和心理问题预防和疏导的工作力度;基层妇联组织要定期开展妇女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咨询服务。在妇女自杀率较高的地区推动建立妇女危机干预网络和危机救助系统,为妇女提供法律救助和危机疏导帮助。
  各级老龄组织要因地制宜采取各种有效形式,积极协助在中老年人群及其家庭成员和看护者中开展老年心理卫生宣传工作,普及老年性痴呆、抑郁等老年期精神疾病和常见心理问题的有关知识;为离退休、丧偶等特殊群体的老年人提供多种形式的支持,有条件的地方要开设老年人心理咨询热线和心理咨询服务。
  (二)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的多渠道、多方位、多层次筹资模式。
  各级政府根据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及精神卫生工作的需要,切实将精神疾病预防、社区精神疾病康复和健康教育等必需经费列入政府预算,并合理调整和配置卫生资源以满足群众的精神卫生需求。
  多渠道、多方位、多层次筹措资金,设立贫困精神疾病患者的医疗和救助专项经费;制定具体办法,鼓励单位、团体和个人资助,鼓励慈善资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医疗救助金等资助精神卫生发展。
  完善有利于精神卫生的财税支持政策和物价政策,引导社会资源投向精神卫生工作。
  (三)加强重点人群心理行为问题干预,减少精神疾病发生。
  各地区、各部门要在调研的基础上,根据当地突出的精神卫生问题、现有的工作基础和资源状况,明确本地区、本部门开展精神卫生工作的重点人群和优先干预措施。
  应高度重视儿童、青少年心理行为问题的预防与干预,将提高儿童、青少年心理健康素质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使学生心理行为问题得到及时发现和妥善处理。要依靠学校现有的工作队伍和工作网络,在精神卫生专业人员的参与和指导下,针对不同年龄段学生的特点,开展实用的心理健康教育和能力训练。加强对学校心理健康教育教师、班主任教师、校医等的精神卫生知识培训,提高早期发现学生心理行为异常、疏导和解决学生心理问题、指导学生寻求医疗帮助的能力。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学校心理辅导和心理咨询人员实行先培训后上岗制度。
  要加强对妇女特有心理行为问题和精神疾病的研究,特别是要做好孕产妇的心理保健和常见心理行为问题的识别及处理工作,减少产妇产后不良心理问题的发生率。
  组织力量开展我省农村妇女自杀问题的多学科研究,进行农村妇女自杀预防与干预试点,建立农村妇女危机干预网络和危机救助系统,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农村妇女自杀发生率。
  积极开展老年心理健康宣传,普及老年性痴呆、抑郁等精神疾病的预防知识;针对老年人的特点和面临的问题,开展心理咨询活动并提供有效的支持和帮助,切实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
  积极开展重大灾害后受灾人群心理应急求援工作,提供电话咨询、门诊治疗等危机干预服务,降低灾后精神疾病发生率。
  (四)完善精神卫生服务保障措施,做好重点精神疾病的医疗和康复工作。
  搞好重点精神疾病的医疗和康复工作,是实现人人享有精神卫生保健的重要环节。各部门要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共同制定综合对策,切实扩大精神疾病患者获得医疗和康复服务的覆盖面,促进精神疾病患者重返社会。
  要采取积极措施使更多的患者得到基本的精神卫生服务,为精神分裂症、抑郁症及双相情感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等重点精神疾病患者提供适当的医疗和康复措施;对社会上三无人员(即无法定抚养人和赡养人、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的人员)和农村贫困的精神病患者,应该通过政府、社会、家庭等多种渠道分级负担,为其提供医疗救助,彻底解决对精神疾病患者的关锁,使这些患者回归社会,降低这些患者给社会造成危害的风险。
  建立健全精神卫生服务机构(含社区)的横向和纵向交流和合作,建立社区重点精神疾病患者的健康档案,开展双向转诊、定期随访、家庭病床和常规康复、护理的指导工作,提高重点精神疾病的治疗率,降低复发率。按照《浙江省社区精神卫生工作服务规范》,完善和规范社区精神疾患的防治工作。
  有计划地通过各级财政支持,建立或改善精神疾病社区康复机构或设施,并对其改造和管理的费用给予一定补贴;鼓励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出资或捐资设立各类精神疾病康复机构或设施。动员社区力量对精神疾病患者开展各种形式的职业技能训练,安排适当工作,提供一定的福利待遇,使其能够获得基本生活保障。
  建立贫困精神病患者医疗救助政策和医疗救助系统,提高贫困患者求医比例。制定保障政策,提高有各类危害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的治疗比例。
  (五)加快精神卫生工作的机构和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精神卫生工作体系和网络。
  卫生行政部门要对精神卫生工作实行全行业管理,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有关标准,根据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合理调整区域内现有各级各类精神卫生专业机构的布局,明确功能定位,实行分类指导。
  按照国家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精神,进一步完善精神卫生机构的资质审核与准入管理制度,扩大和调整现有精神卫生专业机构的服务方向和重点,提高医疗、康复服务质量。根据当地区域卫生发展规划的需要,综合性医院可设立心理科(门诊)或精神科(门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承担精神疾病的预防、随访治疗和康复工作。建立和完善精神疾病社区康复机构,并纳入民政社会福利发展计划。
  大力加强精神卫生人力资源培养和开发,规范精神卫生专业人员的准入制度。要有计划地采取多种方式,对现有精神卫生专业人员进行在职培训,提高对精神疾病和心理行为问题的预防、诊断、治疗、护理、康复、监测、健康教育等防治管理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提高常见精神疾病的早期识别、有效处理和及时转诊率。提高精神卫生工作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康复服务能力。
  抓好医学院校学生的精神医学及其相关课程、教材、教师、学时数量、教学内容等方面的落实,充实和加强医学院校毕业生的精神卫生知识和技能。
  积极采取措施改进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的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稳定专业人员队伍,改进精神卫生人力资源极度短缺的局面,逐步建立与精神卫生工作任务相适应的队伍。
  (六)监测与信息。
  建立精神疾病信息网络,开发和推广精神卫生专案软件,及时掌握精神疾病的流行情况,为制定干预措施和决策提供依据。
  (七)加强科学研究,积极开展国际合作。
  加强科学研究,依靠科技进步是深入有效地开展精神卫生工作的关键。要采取措施支持精神医学研究,重点开展适合我省社会经济文化的心理卫生、精神疾病干预技术和手段的研究;开展对抑郁、精神分裂症、老年性痴呆等重大精神疾病的病因、发病机制、临床诊断和治疗等方面的科学研究。
  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吸收、借鉴和推广国际先进科学技术及成功经验,积极争取国际社会在信息、技术、资金等方面的交流、合作和援助;保证配套资金的落实;促进国内外学术交流;积极完成WHO/卫生部精神卫生项目。
  五、组织实施及考核评估
  省精神卫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规划》的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和群众团体要根据《规划》的要求结合各自职责,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
  建立《规划》目标综合考核与评价体系,确定工作和干预效果的评估内容和方式,以保证《规划》的顺利实施。通过2006年的中期和2010年的终期考核,对实施效果进行综合评价,督促指导《规划》各项目标的贯彻落实。
  各市、县(市、区)应进行年度自查,并将自查结果向当地精神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 责任编辑:曾长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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