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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心理卫生协会章程

发布日期:2009-06-05

 

丽水市心理卫生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定名为丽水市心理卫生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中文简称:丽水心协;其英文名称为Lishui   Association  for   Mental   Health  缩写LAMH。

第二条 本协会性质:由我市心理卫生学、心理学、医学、社会学、教育学界等科学工作者自愿组成依法登记成立,具有公益性、学术性、科普性的法人社会团体。具有跨学科、跨行业的特点,是发展我市心理卫生科学技术事业和提高全民素质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协会宗旨:团结全市心理卫生学、心理学、医学、社会学、教育学界等科学工作者开展心理卫生教育、科学研究、学术交流,为促进心理卫生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宣传普及心理卫生知识,培养儿童、青少年的健全人格,维护和提高人群心理健康水平和社会适应能力,提高道德水平,预防心理疾病,预防心身疾病,提高全民的心理素质。在开展各项活动中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坚持民主办会原则,充分发扬学术民主,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协会业务主管单位是丽水市科学技术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是丽水市民政局。本协会接受丽水市科学技术协会、丽水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协会办事机构拟挂靠在365体育投注网站。

第五条 本协会办公地址在丽水市寿尔福路28号,邮编323000。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心理卫生知识的普及和宣传工作;

(二)举办各类心理卫生专题讲座、讲习班;

(三)开展多种形式的心理咨询服务;

(四)组织会员进行心理学领域的科研工作;

(五)定期举办心理沙龙和学术交流。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有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类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加入个人会员

1.高等院校毕业,原则上具备有中级以上心理卫生及相关专业学科的专业技术职称者或取得国家心理咨询师初级证书者。

2.从事心理卫生有关学科的工作,具备以上相应技术职称者。

3.其他科学技术的学会、协会、研究会的会员,符合以上条件之一者,可以跨会申请为本会会员。

(二)拥护本协会的章程,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加入团体会员

1、单位注重心理卫生工作;

2、热心开展心理卫生相关业务;

3、对心理卫生工作有一定发展空间;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者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 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  5年。因特殊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理事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长或常务理事长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兼)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个人会费每年不少于50元;团体会费每年不少于3000元);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有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  2008年 6 月 15 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责任编辑:曾长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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